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现租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室,开门进入周某某家中,偷走周某某放在客厅桌面上的挎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赃款归还给周某某。
2、201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梯**室,开门进入陈某某家中,从两个房间内偷走陈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赃款归还给陈某某。
3、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商城**座**室,开门进入张某甲家中,偷走张某甲放在客厅一个皮夹内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室,开门进入张某乙家中实施盗窃,但因未搜到财物而离开。
5、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栋**室,开门进入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冯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
6、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室,开门进入林某甲家中,偷走林某甲人民币201元及一些洗衣券后逃离现场。
7、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长乐区**街道**路**号**座**梯**室,开门进入林某乙家中,偷走6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赃款归还给林某乙。
8、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座**室,开门进入胡某某家中,偷走胡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个棕色路易威登牌单肩包以及400元人民币。刚好被胡某某醒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上述财物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追回上述财物归还给胡某某。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路易威登牌单肩包价值人民币9585元。
9、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座**室,开门进入石某某家中,偷走一个陶瓷储蓄罐(内有零钱3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租住处被长乐区公安局松下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安全头盔、手套的照片;被盗路易威登牌单肩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报告书、搜查证、情况说明等;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胡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先后9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016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福州市长乐区**镇**
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0页、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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