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抢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园**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30分至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西河通小区47号楼子赫超市、林荫路新天地超市、乾丰园北门家家乐超市、吉荣超市,谎称其向店主扫二维码输入钱款但并未支付,趁店主不备,以相同手段抢夺四家超市共2.9条“中华”牌(软)香烟、1.5条“中华”牌(双中支)香烟、0.3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后逃跑。经吉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上卷烟均为真品;经吉林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价值共计人民币3089元。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短袖1件

二、书证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

2.证据保全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

3.烟草公司配货单;

4.指认香烟照片;

5.扣押清单;

6.刑事判决书1份及释放证明;

7.常住人口查询信息。

三、证人安某某证言

四、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吉林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检查笔录1份

2.辨认笔录6份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鹤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