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1993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8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30日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虚假借口,先后多次通过他人或亲自到本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董某某家中,骗取董某某人民币共计26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6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查询记录、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 证人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健
2018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5张),补充材料3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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