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诈骗,于2019年10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贪污罪,于1983年5月1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1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4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平阳县**镇**路**号**烟酒店,以办丧事需要购买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中华(软壳)香烟10条、中华(硬壳)香烟5条后逃离现场。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香烟价值人民币77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苍南县拘留所前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
2. 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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