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益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14日,于2018年8月7日转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李益某在本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大学路交叉口西北角活力二街门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349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018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益某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桃源路交叉口向北30米路西处,将被害人姜某某放在自己电动车车把手上的女式包(内有红米5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00元、 华为荣耀6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20元,及现金4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益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益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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