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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1年11月28日,因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常某某、桓某甲谎称有渠道获取雅安市武警支队装修工程,邀请被害人常某某、桓某甲入伙。常某某、桓某甲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费用跑关系获取该工程为由,于2018年9月2019年5月期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常某某、桓某甲共计540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常某某、桓某甲多次催促下归还部份钱款。

    2.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姬某某谎称认识西藏那曲地区交通局“田某某”,正在通过“田某某”拿一个公路建设的工程。随后一段时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要请客、送礼、跑关系来获取该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姬某某 8600元。

3. 20198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其在西藏芒康县有个修路的工程,可以安排被害人刘某某去当项目经理。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被告人李某某以此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3700元。

4. 20195月至20197月,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谎称可以拿到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至昌都的电缆工程,骗取被害人方某某2500元。

20205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桓某乙、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桓某甲、姬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工程,并以需要资金跑关系、请领导和相关人员吃饭拉关系等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学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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