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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生平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623021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现住址临潭县王旗镇**村**号,务工。曾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潭县陈旗派出所行政处理;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潭县公安局陈旗派出所行政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临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0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8日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27,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由夏河县博拉镇方向驶往吉仓向方向,14时10分许,当行驶至博拉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司机因车辆避让问题发生口角,随后,该出租车乘客向博拉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博拉派出所立即联系夏河县公安局阿木去乎交警中队赶赴现场。15时30分许,民警在夏河县博拉镇苟达村路段找到嫌疑人,遂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2.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夏河县博拉镇卫生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19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临潭县公安局陈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牌号为甘P*****的东风风光580越野轿车侧翻在磨沟桥至洮砚桥公路9KM+800M处,临潭县王旗镇草场门村民李某某在事故现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采集血样,并将血样送至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8.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宇    

2020年5月20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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