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怀远县**村**组**号。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因偷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6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因盗窃(未遂)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2月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七宝站进站闸机处用事先准备好的交通卡作为犯罪工具,以调包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一张卡号为U699********的交通卡,内有余额人民币146元。
2020年11月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陆家嘴站进站闸机处,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邵某某一张卡号为U14********的交通卡,内有余额人民币409.2元。
2020年11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九亭站出站闸机处,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董某某一张卡号为U188********的交通卡,内有余额人民币38元,被告人李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4日的二起事实,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2020年10月31日的事实。上述涉案交通卡押金均为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乙、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与证人张某甲、唐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各被害人涉案交通卡失窃的事实。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3.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场所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及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调包方式盗窃各被害人涉案交通卡的具体情况。
4.书证涉案交通卡查询明细,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件涉案交通卡照片及明细照片,证实涉案交通卡的卡号、余额明细等特征,及被告人李某某、各被害人辨认出涉案交通卡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交通卡等的调取、扣押、发还等情况。
6.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协查函二份,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零七页,光盘四张。
3.涉案二张交通卡公安机关调取后已分别发还至二被害人。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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