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李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以富家女的形象和张某某交往,2018年下半年通过张某某微信添加认识了张某某的表嫂刘某某。李某认识刘某某后,编造老公物业公司保安打架、工程招标、结货款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刘某某借钱,李某分别于2018年12月9日、12月10日,2019年1月1日,诈骗刘某某19万元、19.7万元、15万元,期间李某归还刘某某部分钱款,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止,尚欠刘某某22.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19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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