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97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多次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投资民生银行理财、投资小额贷款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钱款,案发前未归还数额为人民币246万余元。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司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王 栋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19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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