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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茂、茂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2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城关**路*号*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 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23时许,尹某某在兰陵县“金开元大都会”五楼跳舞时,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殴斗,后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等多人上前殴打张某甲。之后张某甲逃至金开元大都会一楼,被李某、刘某某、张某某等多人追上,在一楼张某甲被多人殴打,其中有人持棍子、砍刀等工具对张某甲进了殴打。后宋某某等多人将张波带到“龙之梦广场”工地上、新汽车站北边的小树林、兰陵县“顺鑫宾馆”、兰陵县中医院等地多次对张某甲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张某甲腹部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左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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