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寥廓街道市**路**号,曾于1989年因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1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窜至曲靖市市委党校报告厅仓库盗窃一只火腿,经鉴定价值1352.40元。
2、2020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曲靖市麒麟区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麒麟校区(南门街128号)体温测量通道内盗窃一台深灰色的联想威6PT0-14IW005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4799.04元。
3、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曲靖市**印刷厂宿舍刘某某家盗窃一部灰色的金立手机,300元现金,一床夏凉被,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70元,夏凉被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且有多次盗窃前科,应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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