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人,户籍在浙江省**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人及**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招募业务员采用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投资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推销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诱骗被害人沈某某、葛某某等人与**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面协议,骗取他人款项。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开发“**APP”理财平台,通过各种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并虚购借款标的,诱骗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骗取他人款项。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归还个人借款、高额经营支出、个人消费等。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等。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沈某某、葛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大众非法募集资金,并造成被害人损失。

3.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集资的数额及部分资金的流向。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冬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一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

4.补充材料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