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珊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9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珊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晚,被告人李珊珊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楼**号楼**门附近,与张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后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李珊珊回到**楼**号楼**门**号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后又返回至楼下,持菜刀将张某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珊珊被民警传唤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珊珊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李珊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珊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珊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珊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珊珊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珊珊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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