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通过访问名为**的暗网或**聊天软件非法收集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00余万条,后通过**聊天软件向“张某某”出售20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8000元。
2020年10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00余万条,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威 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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