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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五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聋哑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街**大队,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5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谨文,海南三合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亚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许,在二路公交车上,被告人李某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背包内的财物,用红色背包遮挡,拉开被害人朱某某的背包拉链。随后,被告人李某发现有人看到自己盗窃,因害怕放弃。被害人朱某某在其他乘客告知后报警,被告人李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案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辩护人李谨文律师,联系方式188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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