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单元**号(户籍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新富大街与荣华路交汇处营口市西市区**广场西侧小泵房,使用钢筋撬棍将小泵房门撬开,将型号为3*240+1*120平方毫米电缆线10米盗走,价值人民币3648元;将3个规格80cm*10cm*0.5cm的母排盗走,价值人民币669.99元。
2、2019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大桥下用电缆剪将沿海产业基地公共事业局设在大桥上的直射灯的电缆线剪断,将BV6平方毫米线50米,BV4平方毫米线150米盗走,价值人民币407.25元。
3、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明兴河南得胜路与澄湖西路交叉口西侧的营口**公司水泵站,进入室内将型号为4*185平方毫米电缆线盗走2米,价值人民币815.39元。
4、2019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骑着绿色三轮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到营口市西市区新富大街与荣华路交汇口东北处的营口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置的换热站南侧的变电柜和低压柜,撬开用电缆线钳子将通往室内的电缆线剪断盗得规格为4*10平方毫米电缆线13米;规格为4*50平方毫米电缆线10米;规格为4*70平方毫米电缆线7米,价值人民币1993.64元。
5、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通达路与新建大街交汇处的路口**广场大桥东侧将沿海产业基地公用事业局设在绿化带处变电箱内型号为BV10平线40米,价值人民币229.93元。
6、2019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广场辽宁**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工地用撬棍将该公司广场工地配电室打开,将室内德力西型号COW1-2000隔离开关(断路器)一个盗走,价值人民币4288元。
7、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自贸区大楼西侧**有限公司彩色板房东侧空地上利用电缆剪将该公司院内型号为3*35+1*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63米。
8、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自贸区大楼西侧**有限公司彩色板房东侧空地上利用电缆剪将该公司院内型号为3*35+1*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75米。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营口市自贸区大楼西侧**有限公司彩色板房东侧空地上盗窃作案2起,共盗得型号为3*35+1*16平方毫米,电缆线共计138米,共计价值人民币8389元。
9、2019年6月末至7月末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骑着白色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在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与滨海路交汇处的营口市**广场,被告人李某某将路灯下的小铁门打开,用电缆线钳子将路灯两端电缆线头剪断,用手将电缆线拽出,被告人李某某自先后以同样手段盗窃该广场变电箱和路灯电缆线多起,共盗得型号为3*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240米,价值人民币2853.6元;5*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166米,价值人民币2702.48元;4*16+1*1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294米,价值人民币10434.06元;4*35+1*16的电缆线平方毫米258米,价值人民币19923.4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5913.57元。
10、2019年7月10日左右一天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汽车4S店,用钥匙将4S店房门打开进入4S店,用电缆断线钳将电缆桥上的电缆剪断,将型号为5*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100米,价值人民币4141.41元。
11、2019年7月20日左右一天的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汽车4S店,使用与上述同样的手法将型号为5*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150米,价值人民币6212.12元。
12、2019年8月10日左右一天的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汽车4S店,将型号为5*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盗走100米,价值人民币4141.41元。
13、2019年8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台白色摩托车,携带手电、电缆剪等作案工具在营口市西市区**汽车4S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该店房门打开进入室内用电缆剪将室内型号为5*16平方毫米,电缆线23.6米的电缆线;型号为4*35+1*16平方毫米,长度8.6米的电缆线;5*25平方毫米,长度8.9米的电缆线剪断盗走。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逃离现场后在新联大街临海路西侧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将所盗物缴获,价值人民币2142.37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月至9月多次盗窃作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2 992元。
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所盗物品扒皮后抽出铜线以每斤20元的废铜价格变卖给邓某某,自2019年1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收赃人邓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获取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曲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秘密窃取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聂洋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赃物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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