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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岗镇**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石岗村八一砖瓦厂和包工头被害人李某某聊天时,认为被害人李某某对其进行嘲讽,再加上被告人李某某平日里就对被害人李某某不满,于是从自己的住处拿出一把尖刀一边扬言要杀掉被害人李某某,一边用尖刀刺向被害人李某某右侧肋部,被害人李某某当场仰躺倒地,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追身向被害人李某某连刺两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肱二头肌部位和手掌大拇指部位刺穿,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人从后面拖住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赶紧逃到砖瓦厂门口,让砖瓦厂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将其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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