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住麻某县**镇**社区**家园**栋**单元**号。2009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8月5日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李某某”身份,采取网上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对被害人谭某某实施诈骗,共计1.8万元及一部价值5366元三星牌手机。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4.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办案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366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滕树成
2020年8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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