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玉某在长春市吉大二院门诊楼楼梯(1楼半位置)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外衣兜内一台蓝色华为荣耀20i手机。经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价值为1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判决书;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玉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被害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宏民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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