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李某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战至淮安区博里镇盗窃作案十七起,经鉴定所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3969元。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滨南村四组被害人韩某甲家,撬门入室,窃得苹果5S(损坏)、苹果6(损坏)、三星W2016手机各一部、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83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02元;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滨南村四组被害人韩某乙家,撬门入室,窃得报喜鸟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滨南村四组被害人张某某家,撬门入室,窃得金圣牌(井冈山圣地)香烟10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元;
4.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十五组被害人史某甲家,撬窗入室,窃得东头房大衣橱中2000元人民币;
5.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十五组被害人史某乙家,撬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6.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一组被害人伏某甲家,翻墙入院进入院内,撬锁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7.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一组被害人伏某乙家,撬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8.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八组被害人王某甲家,撬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9.2020年6月至7月间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新民村七组被害人王某乙家,撬锁入室,窃得西头房窗前桌上约30元人民币;
10.2020年8月24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滨南村二组被害人常某某家,撬门入室,窃得约100元硬币;
11.2020年9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孙庄村六组被害人仲某甲家,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12.2020年9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孙庄村六组被害人仲某乙家,撬窗入室,窃得一元硬币两枚;
13.2020年9月8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土墩村四组被害人袁某某家欲实施盗窃,后因在撬锁过程中有狗吠而逃离现场;
14.2020年9月9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卫生室,钻窗入室后撬开文件柜抽屉,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存放在抽屉钱包中的人民币300余元;被害人王某丙存放在办公桌抽屉里钱包中的人民币500余元;
15.2020年9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卫生室,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16.2020年9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八组被害人朱某某家,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于二楼卧室衣橱保险柜中的金项链两条、金手镯一个、铂金耳钉一对、金耳钉一对、黄金挂件四个、金脚链一条、银挂锁一个、银手镯一个、铂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7442元;
17.2020年9月22日夜,被告人李某战行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八组被害人王某丁家,破坏窗栅后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李某战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史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战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战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