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单位天津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
诉讼代表人:闫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2001********,天津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楼**。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单位天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居间介绍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25日五次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张,价税合计:4760994.3元,涉税金额:687532.51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420000元,涉税金额:61025.64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3、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实际经营人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梁某某、徐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顾某某居间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1750451元,涉税金额:254339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4、天津市**脚手架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其实际经营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9日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79642.8元,涉税金额84221.6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7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抓获。2020年7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8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顾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位天津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天津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振
检察官助理 贾子霄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14册、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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