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6863212L,住所地济南天桥区**路**路**楼**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3********,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856016****、1550862****。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济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实际负责人,山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通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于同年12月22日以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济南**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泰兴市平峰物流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先后从平峰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0900.9元,税款金额为99099.1元,并全部抵扣。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济南**物流有限公司补缴税款990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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