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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医院门诊楼六楼眼科403室门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拿在手上的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400元及医疗卡、社保卡和身份证等物品。

2019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大东鞋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田某某在大衣左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一部IPHONE8PLUS(64G)手机盗走。

2019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医院门诊楼四楼B超12室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边地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及项链、充电器、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

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被盗的IPHONE8PLUS(64G)手机一部。

被盗的IPHONE8PLUS(64G)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田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证人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6.视听资料、视频截图;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19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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