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以及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上述业务,骗取温某某、苏某某的信任,使得苏某某主动为被告人李某联系其朋友找李某办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温某某让其帮助安排工作,导致温某某、苏某某及其朋友郝某某、侯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边某某基于错误认识被诈骗共计116750元:
1、2019年11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为由,诈骗郝某某14000元。
2、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侯某某6000元。
3、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冯某某6000元。
4、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杨某某6000元。
5、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李某某6000元。
6、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郭某某6000元。
7、2019年11月3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苏某某3000元。
8、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边某某3500元。
9、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吕某某6600元。
10、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处理违章为由,诈骗樊某某3500元。
11、2019年2月份至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在耳字壕收费站安排工作为由,诈骗温某某5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李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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