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以及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上述业务,骗取温某某、苏某某的信任,使得苏某某主动为被告人李某联系其朋友找李某办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温某某让其帮助安排工作,导致温某某、苏某某及其朋友郝某某、侯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边某某基于错误认识被诈骗共计116750元:

1、2019年11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删除事故记录为由,诈骗郝某某14000元。

2、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侯某某6000元。

3、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冯某某6000元。

4、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杨某某6000元。

5、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李某某6000元。

6、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郭某某6000元。

7、2019年11月3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诈骗苏某某3000元。

8、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边某某3500元。

9、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吕某某6600元。

10、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处理违章为由,诈骗樊某某3500元。

11、2019年2月份至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能在耳字壕收费站安排工作为由,诈骗温某某5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李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