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煜琦(曾用名李贵隆),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微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百花社区肖家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煜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煜琦在桂阳县“丹阳大酒店”附近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给侯某某,侯某某付给李煜琦200元现金,又通过李煜琦提供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了199元毒资。
2.202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煜琦在桂阳县中医院后面贩卖氯胺酮给侯某某,侯某某通过李煜琦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帐支付了400元毒资。
3.2020年8月11日凌晨,侯某某向被告人李煜琦购买500元氯胺酮,并约定在李煜琦家楼下进行交易。李煜琦在楼下等待侯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煜琦身上缴获了2小包“K粉”疑似物,净重0.95克,从李煜琦住房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缴获1大包“K粉”疑似物,净重2.76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李煜琦身上及其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缴获的3包“K粉”疑似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李煜琦处扣押的3小包氯胺酮;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煜琦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煜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煜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煜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煜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煜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煜琦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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