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煜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煜森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李煜森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某、郑某某、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煜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5月2日至5月23日、2018年6月21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初,被告人李煜森在本区**街道泉州市**医院、**街等处,向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某谎称一名叫“黄伟凯”的男子因网络赌博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若能找关系将“黄伟凯”释放,其家属将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答谢费。被告人李煜森又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办成此事,欲与三被害人合作赚“黄伟凯”家属的答谢费,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某均信以为真。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月21日间,被告人李煜森采取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甲4279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乙18500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某51100元。
2、2017年5月,被告人李煜森向位于本区**街的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要共同经营木雕工艺品会所,并与郑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后被告人李煜森多次以租赁场地、支付房租为由要求郑出资。被害人郑某某信以为真,于同年5月8日至8月23日间多次向被告人李煜森指定账户汇款共计81300元。
3、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煜森在**区**街一电器店内,向被害人颜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被害人颜某某信以为真,即向被告人李煜森微信转款10000元。
被告人李煜森将上述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高利贷、个人消费等。上述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8年1月2日在本区东霞街50号将被告人李煜森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收条、合作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林某某、郑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煜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李煜森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煜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6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煜森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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