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1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阴市**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湾**号)。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4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至2020年间,通过聊天软件、酒吧等途径搭识被害人,营造成功富有人士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资产冻结、生病缺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得刘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江阴市新一城搭识经营花店的被害人刘某某,两人互相加微信好友。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找被害人刘某某聊天,谎称自己人在英国、在北京开公司,获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假装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虚构巨额资产被冻结、自已生病、妈妈生病、做生意应酬缺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2900余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陌陌上搭识了云南省景洪市被害人白某某,谎称自己在江阴开拍卖行、在北京开公司,并发送虚假银行巨额存款等图片给被害人白某某,获取被害人白某某的信任。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假装与被害人白某某网恋,虚构巨额资产被冻结、自己生病缺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84500余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江阴吉维尼酒吧搭识被害人熊某某,谎称自己在江阴开典当行、在北京开公司,父亲经营房地产公司,并发送虚假银行巨额存款等图片给被害人熊某某,获取被害人熊某某的信任。2020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假装与被害人熊某某谈恋爱,虚构巨额资产被冻结、自己生病、做生意应酬缺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425000余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陌陌上搭识江阴市被害人堵某某,谎称自己在江阴山观开公司、做金融贸易生意,获取被害人堵某某的信任。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虚构账户被冻结没有差旅费、自己没钱买高铁票等理由,先后3次骗得被害人堵某某人民币1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白某某、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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