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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号,现住台山市********房。2005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里**巷**号,现住台山市**镇**路**号**房。2019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山市**镇**路**号楼下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台山市**镇**路**号**房的住处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2小包,重38.02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台山市**镇**路**楼**号车房门口处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从台山市**镇**路**楼**号车房处缴获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4小包,重85.67克,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胡某某、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物证及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绮红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一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本案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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