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9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9时许,窜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菜市场内,扒窃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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