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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1年5月5日因犯绑架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成灌东路508号锦旺二手车店门口将杨某某两辆五菱面包车电瓶、一辆铃木北斗星汽车电瓶、一辆长安面包车电瓶盗走。

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太和安置小区外将周某某一辆面包车电瓶盗走,随后在该小区将李某某一辆金杯汽车电瓶盗走。

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中信大道与红杨路交叉口附近将虞某某一辆五菱面包车电瓶盗走。

2019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都江堰市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二人分别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雷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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