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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路东**号,无业。2004年3月15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5日,因抢劫罪于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2月6日赦免释放;2017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蹿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办事处家属院8号楼3单元门前,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50斤花生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被盗窃的花生价值150元。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蹿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东风路“赏渔重庆鱼火锅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 5250元。

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陈述;3、发还清单;4、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华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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