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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湘云招摇撞骗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湘云(曾用名: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湘云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5月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湘云利用其捡得的付某某身份证,冒用付某某身份,先后在本市**镇等地的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办理多张信用卡,还于2016年4月在本市冒用付某某身份证,办理新的身份证,还冒用付某某身份,于2015年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入职**镇**社区**治安队。

二、2018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湘云途经本市**镇**社区**路**号路边,见被害人万某某喝醉酒睡在地上时,李湘云便冒充霄边派出所陈警官以帮万某某联系其家人为由,骗走其一个挂包(内有现金2700元;华为牌COR-AL10型手机1部(价值2212.5元);黑莓牌手机(约价值678.33元); Foiss牌手表1块(约价值1600元);梦特娇钱包1个(约价值450元);银行U盾1个及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后其手机微信零钱被转走1200元。2018年12月7日10时许,李湘云持万某某的身份证在**镇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缴获万某某被骗走的华为牌手机、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银行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湘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湘云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还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湘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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