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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湉、刘奕妤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曾用名李艳,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栋,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符家俊,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奕妤,曾用名刘佳,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香,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湉、刘奕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李联系余某某问其是否需要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余某某表示购买,后李将被告人刘奕妤的微信推荐给余某某。6月21日,余某某添加刘奕妤微信并提出购买2万元氯胺酮,刘奕妤同意并告知李,两人约定在三亚市**酒店楼下交易。后李将一包氯胺酮交给刘奕妤,刘奕妤来到交易地点将氯胺酮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万元给刘奕妤,刘奕妤回到酒店房间将毒资2万元转账给李湉。

2020年6月23日,余某某和刘奕妤微信联系购买人民币1万元氯胺酮,李在三亚市**酒店房间内装好氯胺酮后,由刘奕妤拿氯胺酮去酒店楼下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给刘奕妤,刘奕妤回到酒店房间后将毒资1万元转账给李

2020年6月28日,余某某和刘奕妤联系购买人民币5000元氯胺酮,李在三亚市**酒店房间内装好氯胺酮后,由刘奕妤拿去酒店楼下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刘奕妤,刘奕妤回到酒店房间后将毒资5000元转账给李

2020年6月30日下午,余某某和刘奕妤联系购买人民币5000元氯胺酮,李在三亚市**酒店房间内装好氯胺酮后,由刘奕妤拿去酒店楼下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给刘奕妤,刘奕妤回到酒店房间后将毒资5000元转账给李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余某某再次和刘奕妤联系购买人民币1万元氯胺酮,并约定在三亚市**酒店楼下交易。刘奕余告知李,李同意并在酒店房间内装好人民币1万元的氯胺酮(重3.1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交给刘奕妤,后刘奕妤来到交易地点将氯胺酮交给余某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刘奕妤,后两人离开现场。刘奕妤回到酒店房间将毒资1万元转账给李湉。公安干警从余某某处缴获一包氯胺酮。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酒店3335房将被告人李、刘奕妤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房间内缴获一包氯胺酮(重18.4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从房间桌子上缴获部分氯胺酮(重0.6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从李、刘奕妤处缴获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氯胺酮、手机等;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湉、刘奕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湉、刘奕妤明知是毒品而五次贩卖给他人,氯胺酮数量22.1克,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奕妤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物证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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