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村**号**室。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本市江汉区**路**街**栋**号吾福缘茗茶店内,趁大厅无人之际,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在厅内桌子上的华为荣耀10(6+128G)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0元销赃,赃款已用于消费。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电子订单;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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