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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渊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李渊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200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渊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渊源自2019年2月份起在亲戚李某甲、王某某夫妻经营的店里工作,并住宿在李某甲、王某某位于本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家中。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李渊源在上述地点,借玩李某甲、王某某手机之机,多次通过转账充值的方式,从李某甲建设银行卡、王某某支付宝余额宝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共计转出人民币152162元,用于打赏“HELLO语音”平台主播及其它消费。

经报警,被告人李渊源于2019年7月9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王某某、李某甲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渊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渊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渊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愿认罪等情形,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素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渊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共计3页。

3.被害人 (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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