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清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现居住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小区**期**栋**单元**室。2016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现居住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以本案犯罪地为长春市宽城区为由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清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吸毒人员孙某某谈好价格以人民币1050元贩卖给孙某某一袋冰毒,肖某某收钱后联系到被告人李清军,欲向李清军购买冰毒后再贩卖给孙某某。当日15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李清军以700元价格贩卖给肖某某一袋冰毒,在李清军与肖某某准备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三袋(1号袋重0.64g、全部送检,2号袋重0.77g、全部送检,3号袋重0.14g、全部送检)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所送1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所送检2号检材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23日、10月30日,被告人李清军两次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丛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4月26日、9月15日,被告人李清军两次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10月26日、11月21日,被告人李清军两次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8月26日、8月28日、9月7日、9月30日,被告人李清军四次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任某某贩卖毒品。
2019年10月12日、10月17日被告人李清军两次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邴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公)三行罚字[20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明)行罚决字[2019]743号、850号、14号、15号、866号)、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移交清单、社会危险性报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人王某某、李某甲、付某某、孙某某、于某某、丛某某、赵某某、谷某某、任某某、李某乙、邴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邴某某电话查询记录、李某甲提供的其本人、邴某某微信账号、头像以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丛某某、赵某某、谷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四哥”微信账号、头像以及转账记录、孙某某提供的其本人、肖某某、于某某微信账号、头像以及其与肖某某、于某某的转账记录、于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孙某某微信账号、头像以及转账记录、任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四哥”微信账号、头像以及转账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提供的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以及邴雅微信头像、账号,被告人肖某某向李清军转账截图、李清军微信账单、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四哥”、孙某某微信账号、头像以及转账记录、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提供的侦查人员聂国宽、李嵬证书、邴某某指认其卖给李某甲毒品的照片、邴某某、李某甲、“四哥”微信头像、账号,邴某某与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邴某某与李某甲、“四哥”微信转账记录 、取保候审决定书
(2)物证:2019年11月22日侦查机关用于封存李清军持有疑似毒品的信封3个
(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付某某、赵某某、丛某某、谷某某、孙某某、于某某、任某某、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搜查笔录、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在邴某某处毒品取样笔录、封存笔录、去皮称重笔录、送检笔录、扣押清单以及去皮称重指认照片、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明珠派出所在被告人李清军处毒品取样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送检笔录以及称重指认照片、李某甲、付某某、赵某某、丛某某、谷某某、邴某某、孙某某、于某某、任某某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肖某某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李清军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李清军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邴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证人丛某某、赵某某、谷某某、任某某辨认笔录、证人付某某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辨认笔录、证人于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清军辨认笔录、被告人肖某某辨认笔录、邴某某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长)公(刑侦)鉴(理化)字[2019]0350号)、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长)公(刑侦)鉴(理化)字[2019]0394号)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的录像、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部分笔录电子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清军不认罪不认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军、肖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清军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3.卷宗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