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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淼尧合同诈骗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淼尧,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居民,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区**栋**单元**室。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淼尧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淼尧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0年7月25日, 被告人李淼尧以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建工集团吉林分公司签署一份未生效联营协议。该联营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条件为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建工集团吉林分公司支付三千万履约保证金款,协议生效后**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煤矿第二采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对外发包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李淼尧遂产生利用该协议骗钱的想法,便伪造了三张合计三千万投资款的假收据。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淼尧以此未生效协议及假收条诱骗被害人胥某某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准格尔旗**煤矿第二采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胥某某将100万元保证金转到该公司的账户上。后胥某某多次要求进场施工,为稳住胥某某,李淼尧安排工作人员给胥某某开具了进场通知书。2O11年2月,胥某某组织人员、机具到达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煤矿准备施工时,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煤矿有限公司人员告知未与绵阳市**技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后胥某某得知李淼尧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公安机关关押,发现被骗遂报警。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淼尧在内蒙古萨拉齐监狱被公安民警抓获,李淼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淼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淼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淼尧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露

    检察官助理:李孟舒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淼尧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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