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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1672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大专文化,群众,原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务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5月21日被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至4月,李某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至金海湖新区工作的事实,骗取黔西县**镇政府工作人员黄某某的信任,后以办理调动事宜需要钱款打点疏通关系为名,骗取黄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0元,后因李某无法为其办理调动手续,通过伪造公文、印章继续欺骗被害人直至案发。

2、2017年5至6月,李某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至金海湖新区工作的事实,骗取**幼儿园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办理调动事宜需要钱款打点疏通关系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

3、2017年8至9月,李某虚构能够帮助肖某某办理孩子入学为由,骗取肖某某信任后通过伙同赵某某(另案)私刻大方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公章和提供亲缘关系证明模板开具了虚假的亲缘关系证明后,肖某某孩子得到入学,肖某某为了感谢李某给予其二万元,李某与赵某某二人平分。

被告人李某已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大方县公安局、七星关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6、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掩饰、隐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人105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路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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