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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组织卖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甲斌,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又名**会所)位于蓬江区**村**座**楼,自2018年6月份开始营业。为招揽生意,该公司根据不同的性服务内容与项目,推出不同的性服务套餐、收费价格及提成标准,并在会所房间内安装“长明灯”及为技师配备“振动手环”应对公安机关检查。

其中,被告人李某为总经理,负责会所的全面管理工作及在经营前期招聘女技师、招揽业务人员,制定会所管理制度;何某甲(已判决)为该会所的实际经营者,负责会所内的所有财务事项;曾某某(已判决)为主管人员,负责会所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方某某(已判决)为前台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为卖淫女及业务员结算提成并控制“长明灯”为卖淫活动通风报信;王某某(已判决)负责对女技师的培训及管理工作;多名业务人员负责介绍嫖客到该会所消费,并从中获取提成。

2019年1月16日0时许,民警对**水疗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分别在会所**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7对卖淫女与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何某甲、曾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某乙、郑某甲、杨某甲、周某甲、余某甲、孟某某、余某乙、钱某某、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付某乙、符某某、杨某乙、蓝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郑某乙、周某乙、何某丙、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十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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