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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小名小涛,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4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4月1日执行刑满;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7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普定县**镇街上,翻墙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二楼,在客厅及卧室窃得3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到普定县*镇**村**组,溜门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准备窃取财物时发现院坝里有人立即离开现场。

3.2019年11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到普定县**镇**村**组,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家钥匙后打开正门进入其家,在卧室衣柜里窃取得4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0月一天的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普定县**镇**村**组,用石头打断窗子护栏进入被害人罗兴荣家,未找到财物后离开现场。

5.2019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到普定县**镇**村**组,翻窗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在卧室鞋架上窃取得价值80元左右的6包磨砂烟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革、付某某、雷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多次入户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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