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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污染环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李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号。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辩护人叶丽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在本市塘厦镇**社区****号荔枝园非法经营废弃机油。李某收集废弃机油后经简易设备沉淀过滤,未对企业经营场所(储存)进行硬底化,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随后将过滤的机油转卖至山东省、广东省茂名市等地。 

2019年11月26日7时许,公安机关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李某非法经营废弃机油使用的汽车、过滤箱、废油罐、抽油机等设备,查获废弃机油约6吨,并在李某的住处查获2019年8月至10月非法经营废弃机油的详细单据。经统计,2019年8月14日至10月29日,李某共卖出废弃机油1181.61吨,涉案金额达36154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物品清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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