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谭周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打架,2011年10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2011年11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打架,2013年8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5年9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十二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乡**村**组。曾因吸毒,2016年3月19日、10月20日、2018年6月12日先后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十二日、十五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6年4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6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四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8月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殴打他人,2014年5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猥亵儿童罪,2015年3月3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因阻碍民警执法,2018年3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侮辱警察,2018年4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塘**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周国、李某、梁四平、刘某涉嫌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谭某某(已判刑)等多人多次纠集在一起,
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涟源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好胜、斗殴闹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被告人谭周国系该恶势力成员。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刘某、梁四平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涟源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好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1、 聚众斗殴罪
2013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谭周国伙同谭某某等人在涟
源市城区“**酒吧”内玩时,谭某某与酒吧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随即谭某某纠集吴某某、谭某乙(已判刑)等人多次在酒吧内寻找王某某未果,谭某某持枪将酒吧内的一个显示屏和酒吧门口的玻璃门打坏。谭某某又纠集谭周国、谢某某、罗某某(二人均已判)以及吴某某(已判)、谭某乙(已判)、蔡某某(已判)、龙某乙(已判)等人在涟源市双江小学附近碰到王某某一方的人,王某某一方便持点燃的汽油玻璃瓶砸向谭某某一方的人。谭某某等人见状就由吴某某、蔡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分别驾车搭乘二十余人在涟源城区、龙塘等地与王某某一方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好一辆面包车相互追逐、碰撞,在207国道龙塘地段,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车将王某某一方的越野车撞到了路旁的水沟里面,逼停越野车后,吴某某等人持刀将对方越野车一段猛砍,并将堆放车上的一人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周国及同案人刘某乙、颜某某、谭某某、龙某乙、梁某某、谭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辨认笔录;3、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寻衅滋事罪
(一)共同犯罪
1、2011年的一天,谭某戊位于蓝田办事处洪兴村的家门有
条路要修,跟他人发生了利益冲突,谭某戊纠集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丙、梁某乙、谭某己(在逃)等人一起去修路的工地,吓唬工人、不准工地正常施工。因梁某乙等人身上都有纹身,工人害怕就停工了。
其中,刘某乙系主犯。
2、2015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乙与梁某乙、谭某庚、刘某丙、谭某己(均在逃)路过涟源市城区“新一佳”对面的上坡去芙蓉广场唱歌时,谭某庚与刘某丙在吵闹时被刘某丙推了一下,差点被谭某辛驾驶的小车撞到,刘某乙、梁某乙等人便辱骂、威胁司机谭某辛,梁某乙则走到旁边超市旁拿起一个铁灰铲砸小车,刘某乙等人用脚踢车子。经鉴定,该小车损失2864元。
其中,刘某乙系主犯。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段满样”生日在金鼎国际请唱歌,“段满样”的伙计“川满样”开车准备走,被告人谭周国拦在车子前面拍引擎盖,“川满样”的老兄“峰满样”看不惯,就与谭周国发生争执,后谭周国等人与“峰满样”等人打骂起来,后被边上的人劝开了。
其中,谭周国系主犯。
4、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梁四平、刘某、“黄毛”
(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告人谭周国等人在涟源市“2018”酒吧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李某、梁四平、刘某、“黄毛”等人与谭周国等人在酒吧对打并互砸啤酒瓶。
其中,李某、梁四平、刘某、谭周国均系主犯。
5、2018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刘某、梁四平、“黄毛”等人在涟源市石马山镇“天宫一号”KTV唱歌时碰到前几日在“2018”酒吧打架的被告人谭周国,李某、刘某、梁四平、“黄毛”等人与谭周国等人再次引发冲突并在KTV包厢里对打、互砸啤酒瓶。
其中,李某、刘某、梁四平、谭周国均系主犯。
6、2018年5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刘某在涟源市体育馆附近,因身后驶来的黑车小车对他们连续按喇叭,两人便将小车拦下,对车主进行辱骂,因该小车上还有一名男子,李某、刘某担心搞不赢对方,便记下车牌并到刘某家分别拿了一把管刹、一把菜刀,四处寻找该车主,路人见状均不敢靠近,后因未找到车主两人才罢休。
其中,李某、刘某均系主犯。
7、2018年6月初,被告人梁四平、刘某等人来到涟源市石马山镇“天宫一号”KTV唱歌,认为KTV酒水收费太高,要老板免费送酒水未果,便在KTV前台拍桌子、喊叫、吵闹、关KTV大门,后该KTV酒水供应商从中劝和,并答应刘某等人包厢里的酒水由其负责,刘某等人才未继续闹事。
其中,刘某、梁四平均系主犯。
8、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刘某与梁某乙在涟源市光蓝路九三鸭霸王吃夜宵时,李某以卤虾肠子没有扯干净为由故意闹事,三人用碗拍打桌子、起高腔、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九三鸭霸王老板谭某子给个说法,后店老板做了几小时工作并赔罪后,李某等人才善罢甘休。后谭某子因为害怕李某等人再来闹事,对李某等人的夜宵钱给予了优惠。
其中,李某、刘某系主犯。
9、2018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梁四平在涟源
市六亩塘镇“歌路” KTV唱歌时发生争执,后两人在该KTV楼下的莫林风尚酒店大厅附近吵闹,因影响了在该酒店住宿的准备参加湖南省学业水平测试考试的考生休息,在该酒店进行安保驻守的涟源市六亩塘派出所民警刘某丁上前制止,李某等人认为民警不该多管闲事,推搡、殴打、辱骂刘某丁,致刘某丁受伤。其中,梁某乙(另案处理)冲过去打了刘某丁胸部两拳,被告人刘某、李某冲过去要打老民警,被旁人拦住。后涟源市六亩塘镇派出所出警,将梁某乙等人带回调查。
其中,李某、刘某均系主犯。
(二)单个犯罪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谭周国的朋友“胜满样”过生日,在涟源市老蓝田派出所附近的“星光大道”KTV请客唱歌,因“熊猫”切了谭周国的歌,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过了一段时间,谭周国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溪桥附近碰到了之前参与打架的“熊猫”的朋友,谭周国拳打脚踢将“熊猫”的朋友打了一顿。
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周国与李某乙、梁某某在涟源市城区九龙溜冰场溜冰,一个男的脚踩在李某乙放在凳子上的衣服上,谭某丑见状,一脚将该男的踢倒在地,该男的爬起来跑,又被谭周国踢倒,后因派出所的人来了,谭周国等人就跑了。
3、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钱柜”KTV唱歌时与谭某寅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劝开后,两人约在KTV外打架,刘某怕一个人吃亏便回其外婆家拿了一把菜刀回到KTV楼下的坪里,因未等到谭某寅才回去。
4、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火车站附近“豪天”宾馆帮两个女的推摩托车,旁边三个二十来岁的后生仔在旁边笑,李某以为是在笑话他,喊来刘某后,李某就去他们三个面前讲狠,并打了其中一个矮一点的后生仔胸口一拳,他们三人立即道歉,李某等人就走了。
5、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以其小孩吃了完美公司的奶粉生病为由,于凌晨1时许到涟源市火车站完美实体店,要求店老板伍某某交出业务员李某丙,伍某某不开门,李某将店玻璃大门踢坏,并喊了刘某到场。后伍某某带小孩到医院检查确认没问题。因害怕李某再来找麻烦,伍某某不敢要求李某赔偿店玻璃门被踢坏的损失,还赔偿了李某1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伍某某、刘某丁、谭某辛的陈述;2、证人李某乙、梁某某、刘某乙、谭某子、谭某卯、谭某寅、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监控视频;5、被告人刘某、李某、梁四平、谭周国、刘某乙及同案人梁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涟源市蓝
田办事处市总工会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梁某丙、“华仔”吸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梁四平、刘某、李某均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莫林风尚酒店寻衅滋事现场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涟源市飞旋008网吧内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谭周国在涟源市城区一夜宵店内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梁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周国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刘某、梁四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乙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谭周国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某、刘某、刘某乙的刑事责任;其中谭周国、刘某、李某、梁四平、刘某乙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谭周国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梁四平还系累犯,谭周国、李某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周国、刘某、李某、梁四平、刘某乙现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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