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三亚市下洋田一路路口的星光酒店门口处发现被害人代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6元)未拔取电动车钥匙,李某某将该黑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商品街四巷的一间洗衣店门口。
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八巷一叶舟酒行门口发现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红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7元)正在充电且未拔取钥匙,李某某将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商品街四巷的一间洗衣店门口。
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三亚市胜利路296号台铃电动车专卖店维修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专卖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4元)未拔取钥匙,李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停放在商品街四巷的一间洗衣店门口。
2019年6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四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被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均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台铃牌电动车二辆、新日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普通发票、收款收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