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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委会**组。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湖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深圳市****信息技术公司购买系统软件后,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开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经过汇率换算的国际行情,开展白银、铜、沥青、天然气等交易活动。平台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合约标准化,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甲公司”招收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分别招揽客户到上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公司”与会员单位按约定分配交易手续费,会员单位收取客户亏损及交易递延费,客户盈利则由会员单位预缴的保证金支付。2017年6月4日,“**甲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省证监局认定“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设立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年5月4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成为“**甲公司”312会员单位。截至“**乙公司”被撤销前,312会员单位共招徕客户10名,客户产生交易手续费、交易递延费、客户方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786139.6元。期间,为非法占有客户被害人夏某某(住本市黄埔区**街道***栋****房)的投资资金,被告人李某以**首席分析师”、“西,晒”、“饮水思源”、“Mackyg”等虚构身份,使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信任,致使被害人夏某某将其在“**甲公司”交易平台的账户和密码交给被告人李某操作,造成被害人夏某某亏损共计人民币2572268元。扣除“**甲公司”分得的部分交易手续费,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共计2217950元。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申请注销“**乙公司”。2017年5月8日,被害人夏某某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夏某某向“**甲公司”投诉,“**甲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认定312会员单位存在代客开户、代客操盘行为。2018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夏某某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书,由被告人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80万元。2018年10月28日,因被告人李某家属仅支付人民币54万元,被害人夏某某提交书面撤回谅解声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甲公司”平台李某账户出入金明细、*******营业部客户汇总表、62170016300********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被害人夏某某的“**甲公司”平台账户的交易明细、被害人夏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 《投资者账户受限申请表》、《投资者账户解除受限申请表》、《合同书》、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专用账户资金统计表》、《代理商期末权益统计表》(含“**乙公司”)、“**甲公司”客户投诉认定通知书;3.  QQ聊天记录截图、QQ号及QQ群名片截图、情况说明、撤案申请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撤回协议声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材料;4. 《关于湖南省**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关于对湖南省**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语音一致性比对鉴定意见书》;5. 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6. 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姚某某、仇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7.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8. 电话录音音频文件、QQ聊天记录电子数据;9. (2018)湘0105刑初236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与其他公司共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园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光盘4张。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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