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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街道**楼**室,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有灵感”为名,谎称可以帮助苗某某治疗妇科疾病骗取苗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李某某谎称苗某某家中有脏东西跟着、苗某某孩子有问题,若不破解将会出大事,并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苗某某破解,多次骗取苗某某钱款;后李某某以破解苗某某孩子的事将仙位惹了需要补偿仙家为由,骗取苗某某人民币12000元;最后李某某以补偿仙家需开河、撒鱼、种竹子为由,骗取苗某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多次骗取苗某某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增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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