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69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振宇,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71********,汉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初中文化,案发时任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村**街**区**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资金短缺,被告人李某某(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介绍代某某(已判决)给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认识,李某某告诉刘某某代某某认识驻马店市民间投资人,可以从驻马店市民间融资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后经刘某某、代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后决定以月息4分的高息从驻马店市民间融资。2013年4月份,刘某某、代某某和李某某来到驻马店,见到驻马店市的客户经理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双方商议决定由代某某任驻马店吸收公众存款的负责人,叶某某等人负责发展客户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在安阳接待驻马店的客户代表,驻马店市客户在存款之前都会到安阳考察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力,李某某负责接待,其夸大宣传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鼓励客户到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至案发时,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吸收存款2474万元,导致驻马店市集资群众经济损失2098.4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前期与刘某某等人共同预谋,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在安阳接待驻马店的客户代表,累计吸收存款2474万元,导致他人经济损失2098.44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8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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