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7月22日、2011年2月24日、2015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平阳县境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先后在海西镇**路**幢**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在海西镇***路**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在昆阳镇**路**号后门盗窃被害人周某甲的电动三轮车,在鳌江镇**路**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鲍某某的立胜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涉案立胜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93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在平阳县萧江镇斑马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聪
检察官助理:吴云怡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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