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7********,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抢劫罪,2003年5月8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5月19日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2020年3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县**镇**村**门社“**高速”高架桥下闲转,看见被害人胡某甲戴着一对金耳环在南侧田地里挖野菜,遂产生抢劫之念。李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胡某甲并抢走其佩戴的一对金耳环,又从胡某甲的衣服口袋里抢走现金65元。后李某某将抢来的黄金耳环以1520元的价格卖给了成县**镇**街附近的一家黄金加工店,所得赃款用于其购买毒品及日常挥霍。后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的一对黄金耳环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307元。案发后,该对黄金耳环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某甲。
2.2020年3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县**镇**街**公园西南角路边,拦停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K****3的出租车,李某某以其要去成县**村为由,答应付车费30元。后付某某载着李某某沿“**路”行驶至**村**小学附近时,李某某让付某某靠边停车。李某某一只手拽住付某某头发,一只手拧动并拔掉车钥匙致车熄火。随后,李某某下车,打开驾驶室车门将付某某从头发处拽下并拉到车辆后座,持刀抵住付某某的脖子逼迫其脱掉裤子,被害人不同意,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割伤了付某某的左手手指,接着李某某强行割开付某某的裤子,扯开内裤、上衣,将付某某压倒在后座上实施了强奸。后李某某驾驶出租车向**村方向行驶,因驾驶技术差导致车辆刮蹭,又改让付某某驾驶,李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指挥开车。车辆行驶至**村路边处,李某某又持刀逼让付某某下车到后座上,再次对其实施了强奸。后李某某逼迫付某某说出手机解锁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付银行卡上的50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上,又从其上衣口袋内和汽车仪表台拿走了300元现金,付某某驾车至县城**附近,李某某下车逃离。所得赃款,李某某部分购买毒品进行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追回现金4324元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收押在成县看守所10号监室,叶某某在进入监室后与同监室在押人员交流过程中,与被告人李某某(当日穿181号号服)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冲到叶某某跟前从叶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把掌,随后,马某某(另案处理,当日穿312号号服)也冲到叶某某面前,对其进行殴打,撕扯过程中叶某某倒地,后李某某从叶某某的身上用脚踏,并用监室内塑料凳子从叶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该监室在押人员袁某某(另案处理,当日穿106号号服)也用脚从叶某某的身上踏。叶某某的伤情经天水海林医院和天水四〇七医院诊断为:******。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出租车行车轨迹图、微信交易明细截图、领条、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天水海林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天水四〇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证人姚某甲、朱某某、张某甲、胡某乙、苏某某、王某乙、余某某、李某乙、袁某某、马某某、张某乙、骆某某、姚某乙、雍某某、王某丙、常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胡某甲、叶某某的陈述;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手持凶器、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谦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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