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
被告人李海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海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22日;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9日;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海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赛扬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窃取被害人放在身旁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
2017年8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海在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7号楼二层的网络驿站网吧内,趁被害人史某某熟睡,窃取被害人放在身旁的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一部、ansen牌手机壳式充电宝一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299元)。
被告人李海海于2017年8月30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郝某某身份证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海海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赃物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 察 官:张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18年5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六册。
3.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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